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近期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将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行为与其获得预售资格等挂钩,并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利用法律界定不清晰的制度瑕疵,采取欺瞒、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违法销售,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违法或欺诈等不良行为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批准其预售商品房屋。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行为。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场所应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和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人员资格证等。
修订后的《条例》还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未在销售场所公示或者公示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要件的,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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