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浙江省城镇住房工作考核督查和约谈暂行办法》,新规将于下月1日生效。该《办法》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省政府将负责对各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和约谈,各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和约谈。各地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稳定的成效,将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办法》规定,对出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明显滞后或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未按规定在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情形的,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要约谈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也要被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约谈。包括: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房价控制目标的;房价过快上涨的;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本地区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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