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批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867号
北京、天津、江苏、安徽、福建、重庆、广东省(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财建[2011]341号),按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要求,经实地考评与认真研究,现将××镇确定为第一批试点示范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编制工作方案。请按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有关文件要求,组织试点示范镇编写执行期2—3年的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总体实施方案与专项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应包括试点示范镇建设发展目标,以及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降低单位GDP能耗和碳排放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措施、资金概算和政策保障等内容。专项实施方案应包括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实施方案、建筑节能及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实施方案、环境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等五项。
二、抓紧组织实施。在编制总体和分项实施方案之后,应按现行资金管理办法申请相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与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相关市县要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开展工作,积极推动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发展。
三、加强监督考核。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实时动态监测试点示范小城镇建设发展进度,并组织专家进行经常性技术指导。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试点示范工作进展较好的小城镇将给予奖励并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对工作进展不理想的小城镇将取消试点示范资格,以切实保证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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