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1月1日起,三亚开始施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新规定,这是南岛晚报记者11月3日从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获悉的。据悉,新标准明确了征地主体,并对新旧补偿标准衔接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新规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
随着三亚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项目逐渐增多,各区镇开展征地工作强度不断增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用与被征地单位、个人较高预期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促进三亚市各区镇更好开展征地补偿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协调农村事务的积极作用,妥善处理征地矛盾,切实保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三亚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三亚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据了解,新规定明确了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各区、镇人民政府,并对原征地补偿相关规定中,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矿场及部队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留用地安置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新规明确新旧补偿标准衔接问题
在3日下午召开的三亚市征地补偿新政策解读会上,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对新政策执行有关注意事项进行政策说明。其中,备受关注的是新旧标准衔接阶段的补偿问题。
据悉,按照《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征地过程中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报批但尚未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三亚市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新规定出台后,三亚市的征地补偿项目用地在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前,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金额低于本规定补偿标准的,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足。
新规同时规定,各项补偿具体标准由三亚市政府根据土地年产值、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公布。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收回时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通过增加奖励或其他补偿方式已达到或超过本规定补偿标准,不再给予补偿。新规颁布实施前,涉及征地遗留问题的补偿不执行新规定。
此外,新规施行后,《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土地补偿奖励办法和调整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与新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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