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源机械(002529)周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11月4日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于公司2005年销售给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的5台(套)HF1100压机产品出现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
法院同时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诉争的粉煤灰标砖生产线进行调试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正常生产和达产,经整体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原告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
海源机械表示,公司根据本次判决结果需要赔付违约金2007.39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共18.7万元。上述案件对公司2011年度预计直接财务损失合计为:减少当期净利润2026.09万元。
公司同时称,将尽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撤销上述判决。按照公司控股股东此前承诺,即使公司上诉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前述所计提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也将由控股股东全部承担,作为权益性交易进入公司资本公积,公司的损失也仅限于减少净利润,而不影响净资产。
另外,公司此前发布的2011年经营业绩的预计范围未考虑本次判决结果的因素,若2011年经营业绩因本次判决所涉及事项,而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超出预计范围,公司将及时发布业绩修正公告。
海源机械于11月4日下午临时停牌,并将于11月7日开市起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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