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并审议了草案。这一法规的前身是《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新法”最大的改变是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要承担的治安责任。审议过程中,有意见质疑职能部门图管理方便。
《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自2000年修订以来,已经执行了12年之久。其“不合时宜”不仅表现在难以适应房屋租赁市场的急遽变化,而且很多条款与其他法律法规产生了冲突,如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公安机关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等内容,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在房屋租赁领域,制订一部反映社会变迁、能够更好地规范市场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法规,的确是当下之急务。
如果认可这一立法目标,当能发现,“新法”拟将规范主体从原流动人口扩大到全体租住人员,对目前大量出现的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也从几方面加强了管理,都是对社会现实的调适性反应。但另一方面,草案将很多治安管理的连带责任转移给了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失责后的罚则却一条也没有,致使“新法”看上去更多是在体现职能部门的意志,引起诸如“图管理方便”的质疑自在情理之中。
和任何市场一样,房屋租赁市场当然也需要管理,公安机关所称“在这超过千万间出租房屋中,治安管理成了难点”也应是一种实情,但诚如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所说,草案中对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的众多处罚规定和处罚金额,看起来简直就是“满天神罚”,“从二十条开始,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都是在说要怎么罚款,好像我们的管理就是要钱。这样的以罚代管的管理理念很不好”。
还不仅仅是以罚代管,一些条款也涉嫌侵犯当事人权益。如“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和及时报告的规定,明显与相关法律不符。按照《居民身份证法》,查验身份证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除非公民个人自觉有出示身份证件的必要,非公安民警无权要求查验。《居民身份证法》修订扩大了警察查验身份证的范围尚且引起舆论哗然,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还要专门表态不会滥用这种权力,一个出租人又怎能硬性要求承租者出具身份证件呢?
相比“旧法”,“新法”的管理力度无疑是大大加强了,可把这种压力主要施之于已经正常缴纳了税费的出租人和中介机构身上并不合理,当他们在国家强制力面前不得不屈服就范时,固然可以节管理者之劳,但从这种管理中原已收取了费用的相关部门,是否多少会有一点愧疚?难道又要重回“只见收费不见服务”的老路?
明了这些问题,就会理解公众的一些疑虑,其疑虑的实质在于对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担忧,也就是欧广源在审议时特别强调的,“部门起草的法规条例,不能在通过人大立法后,变成了部门罚款的依据”。
要规避部门利益法制化,除了立法技术上的革新,最重要的还是立法过程中的公开讨论和公平博弈。在网上可以看到省房协参与“新法”修订座谈并发表行业意见的消息,从中可以看出,其主要诉求在于维护中介机构利益,这无可非议,其所提出的“中介机构作为普通法人机构,无权强制要求客户提交指定证件”等意见也值得立法部门听取,但广大的出租人、承租人群体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他们的代表在哪里?声音又能传达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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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制订租赁房屋管理良法尚需更公开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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