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有着“中国足球产业第一案”之称的珠超公司状告刘孝五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刘孝五立即停止与原告珠超公司的同业竞争行为,停止履行其在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并赔偿珠超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47300元人民币。对此刘孝五表示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他肯定会上诉。
珠超告粤超一案的一审判决终于作出,珠超公司成为了大赢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作出被告刘孝五立即停止与原告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同业竞争行为,停止履行其在被告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被告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协助被告刘孝五履行本项判决。并且刘孝五需要赔偿珠超公司总共147300元人民币。
对于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刘孝五及粤超公司认为这样的判决等于各打五十大板,而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断然不能接受!“被告方将于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期内依法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于法定上诉期内上诉的一审案件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故此判决只是一份尚未发生法律效应的法律文书。”显然,刘孝五已经准备上诉。
法院一审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孝五立即停止与原告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同业竞争行为,停止履行其在被告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被告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协助被告刘孝五履行本项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刘孝五向原告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同业竞争所得27,300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刘孝五向原告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2010年度“劳务费”100,000元;
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刘孝五向原告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0,000元。
五、被告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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