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学者提出,农村建设用地上已建的小产权房应该承认它的合法化。对有关部门来说,直接宣布小产权房合法化,可能是最省心最轻松的事情。然而,对整个社会来说,法律或许可以轻易突破,但法律突破之后各方利益的再平衡,可能会非常困难。
当前,小产权房的处置,至少绕不过其背后这三大问题——
首先是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划分问题。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从1993年的78%降到1994年的44.3%,但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不降反升,1996年甚至达到72.9%。
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的不匹配,最终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地方“跑部钱进”蔚然成风;二是地方在预算外着力寻找资金来源,最终形成土地财政。
如果小产权房直接合法化,其结果是地方在土地财政上阵地大失。小产权房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少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招拍挂”环节。小产权房直接合法化,也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流失。
真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地方政府毕竟不能自己“下金蛋”。从公共财政体制角度说,小产权房合法化,其前提必须是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的重新划分。
其次是商品住宅和小产权房购买者税负公平问题。土地财政的大头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虽然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但由于政府实行垄断性供地,类似于古代对盐、酒、茶等实行的专卖,从本质上讲,其实是一种变相的税收制度安排,而商品房的购买者是其最终承担者。
在税收的基本准则中,不论古今中外,位居首位的往往是公平(平均、公正)原则。小产权房直接合法化,从税收公平角度说,其实质是小产权房的购买者不必承担土地财政的税收负担。
虽然,在当前舆论的喧嚣中,小产权房购买者凭借“弱者”的天然道德优势,暂能获得压倒性支持,然而,一旦商品住宅的购买者意识到自己将为此而额外承担税收负担时,难道还会继续义无反顾地支持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最后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问题。虽然,通过小产权房开发,相对于土地被政府征收,一些村民的收入会更加不菲,然而,小产权房毕竟是对现行法律的公开违反,在世代循规蹈矩的村民中间,敢以身试法的毕竟属于少数。
虽然,在一些学者眼中,农民是一个整体,但事实上,今天的农民早已分化,不要说城市郊区的与远郊农村腹地的农民差异悬殊,即便同属近郊甚至同一个村的农民,也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差异。
通过小产权房开发,一些村民虽然收入不菲,但收入不菲的村民毕竟只是少数,而且,即便在这些村民内部,由于小产权房原先的不同用地性质——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村民的获益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
这种因小产权房违法开发而获益程度不同的利益分化,过去在农村之所以能够暂时地“和谐相处”,其背后往往是由“灰色”的势力维持着各方力量的平衡。
今天,如果直接宣布小产权房合法化,也就意味着“白道”要取代“灰道”甚至“黑道”去维持这种平衡了。此时,心中感到郁闷的,恐怕不光有广大购买商品住宅的市民、遵纪守法的村民、甚至还包括因小产权房合法化而获益不均的村民。
民不患寡而患不均。群体性信访的产生既有“做蛋糕”的问题,更有“分蛋糕”的原因。这些年来,城市郊区农民群体性信访的比例和激烈程度远超远郊腹地的农民,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会不会催生一大批不稳定因素?
在个别地方法律不如政策、政策不如领导批示、批示不如领导电话的“潜规则”中,小产权房的法律突破或可破冰,然而,其背后利益格局的调整恐怕更非易事。
回复该发言
小产权房背后的利益格局
2 回复:小产权房背后的利益格局
全都留给曾经2012-04-04 19:06:19 发表
最近,有学者提出,农村建设用地上已建的小产权房应该承认它的合法化。
当前,小产权房的处置,至少绕不过其背后这三大问题—— 首先是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划分问题。
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的不匹配,最终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地方“跑部钱进”蔚然成风;二是地方在预算外着力寻找资金来源,最终形成土地财政。
如果小产权房直接合法化,其结果是地方在土地财政上阵地大失。
真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地方政府毕竟不能自己“下金蛋”。
其次是商品住宅和小产权房购买者税负公平问题。
在税收的基本准则中,不论古今中外,位居首位的往往是公平(平均、公正)原则。
虽然,在当前舆论的喧嚣中,小产权房购买者凭借“弱者”的天然道德优势,暂能获得压倒性支持,然而,一旦商品住宅的购买者意识到自己将为此而额外承担税收负担时,难道还会继续义无反顾地支持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最后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问题。
虽然,在一些学者眼中,农民是一个整体,但事实上,今天的农民早已分化,不要说城市郊区的与远郊农村腹地的农民差异悬殊,即便同属近郊甚至同一个村的农民,也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差异。
通过小产权房开发,一些村民虽然收入不菲,但收入不菲的村民毕竟只是少数,而且,即便在这些村民内部,由于小产权房原先的不同用地性质——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村民的获益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
这种因小产权房违法开发而获益程度不同的利益分化,过去在农村之所以能够暂时地“和谐相处”,其背后往往是由“灰色”的势力维持着各方力量的平衡。
今天,如果直接宣布小产权房合法化,也就意味着“白道”要取代“灰道”甚至“黑道”去维持这种平衡了。
民不患寡而患不均。
在个别地方法律不如政策、政策不如领导批示、批示不如领导电话的“潜规则”中,小产权房的法律突破或可破冰,然而,其背后利益格局的调整恐怕更非易事。
回复该发言
当前,小产权房的处置,至少绕不过其背后这三大问题—— 首先是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划分问题。
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的不匹配,最终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地方“跑部钱进”蔚然成风;二是地方在预算外着力寻找资金来源,最终形成土地财政。
如果小产权房直接合法化,其结果是地方在土地财政上阵地大失。
真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地方政府毕竟不能自己“下金蛋”。
其次是商品住宅和小产权房购买者税负公平问题。
在税收的基本准则中,不论古今中外,位居首位的往往是公平(平均、公正)原则。
虽然,在当前舆论的喧嚣中,小产权房购买者凭借“弱者”的天然道德优势,暂能获得压倒性支持,然而,一旦商品住宅的购买者意识到自己将为此而额外承担税收负担时,难道还会继续义无反顾地支持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最后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问题。
虽然,在一些学者眼中,农民是一个整体,但事实上,今天的农民早已分化,不要说城市郊区的与远郊农村腹地的农民差异悬殊,即便同属近郊甚至同一个村的农民,也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差异。
通过小产权房开发,一些村民虽然收入不菲,但收入不菲的村民毕竟只是少数,而且,即便在这些村民内部,由于小产权房原先的不同用地性质——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村民的获益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
这种因小产权房违法开发而获益程度不同的利益分化,过去在农村之所以能够暂时地“和谐相处”,其背后往往是由“灰色”的势力维持着各方力量的平衡。
今天,如果直接宣布小产权房合法化,也就意味着“白道”要取代“灰道”甚至“黑道”去维持这种平衡了。
民不患寡而患不均。
在个别地方法律不如政策、政策不如领导批示、批示不如领导电话的“潜规则”中,小产权房的法律突破或可破冰,然而,其背后利益格局的调整恐怕更非易事。
回复该发言
共有2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