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从今年5月1日开始,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要产权人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即可租可售。
此规定一出,经适房上市一说立即引发“经适房变味”、“解困房变牟利房”的担忧。知名地产商任志强亦在微博上发言质疑此举公开改变保障房性质。并不是说这些担忧没有道理,而是这样的担忧为时晚矣,经济适用房事实上早已变成将固化利益套现的工具,甚至从诞生之日起其性质就注定了它只能是披着保障房外衣的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注意,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只是定语,其本质从来都是“商品住宅”。早在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7个部门已联合发布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住满5年补交土地收益后即可取得完全产权,为经适房的商品性作出了完整的背书。而在实际生活中,获得经适房完全产权后售出的例子更比比皆是。
既然经适房从性质或事实上都早已成为变相商品房,那它究竟还算不算保障房?众所周知,保障房的本质与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为穷人提供基础性的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绝大部分都是单位筹建的,只要这个单位有地而且单位中的人凑够了钱建房,一经政府批准就可以用成本价买到房子。而有地建经适房的单位待遇都不会差到哪里去,在这些单位中供职并且买得起经适房的人也不会是真正意义上的穷人,那些最穷的、最需要住房保障的人都处于社会底层,有些甚至连单位都没有,只是以打散工为生。既然经适房连保障房的最基本功能都不具备,自然没有资格以保障房自居。
而更失公允的是,经适房是以保障房的低价购入,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却能以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卖出,以广州的价格来算基本每套经适房可套利数十万元;在获取经适房完全产权的过程中,政府还可以从这块本不可被其出售的土地上(多为单位所有)获得80%的土地收益。依靠着保障房的外衣,经适房产权人与地方政府都赚得盆满钵满,但这出看似皆大欢喜的剧目,却唯独缺了本应是主角的真正穷人,甚至以保障房的名义挤占了本应属于他们的资源。
经济适用房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合理保障房形式,是实际上的伪保障房。3月5日,广东已发文宣布暂停新建经济适用房,成为江西之后第二个停建经适房的省份。其实,以侵占穷人利益牟取私利的经适房不仅应当暂停,更应该完全取消。对经适房说再见,让只租不售的公租房取而代之,才有可能回归保障房的本质,实现其永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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