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征收“PE账面浮盈税”的说法一时引起市场各方激辩。
有分析人士称,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对PE过度竞争导致行业格局混乱的整顿;也有市场人士称,相关政策出台,对于原本遭遇资本严冬的PE行业可能会是“雪上加霜”。
据了解,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有望近期出台,其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已被列入议程。
对于目前政策实施的具体阶段,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许建斌昨日在“2012上海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高层研讨会”上表示,草案目前正在有关部门内进行流转,也在听一些社会的反馈和意见。在实际起草的过程当中,将尽量考虑能够实现各项优惠政策的顺畅衔接,并会避免多征税或重复征税等问题。
此前,市场有消息称,草案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35%或40%税率征收所得税。虽然目前具体税率水平尚未得到确认,但目前国税总局部门内部已经形成明确思路,未来或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和合伙企业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力度。
对此,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林婉婷认为,如果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尽管此时PE账面利润增加,但PE没有实现退出,并未产生实质性收益,尤其是很多PE实际退出时回报低于IPO时的账面回报,是否存在退税机制还有待商议。
“即使是35%的税率水平,对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也是严重的打击。”上海某私募股权基金经理表示。虽然很多PE基金的确存在“突击入股”博取上市高回报的现象,但也有很多私募基金上市后的回报率已经降至很低,甚至是负收益。且在目前PE行业遭遇资本严冬的情况下,该政策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草案的落地必将加速VC/PE行业的洗牌。
此外,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政策可能会倒逼“合伙制”转舵“公司制”。林婉婷表示,合伙制PE基金近年来成为主流。然而,按照市场传言的35%或40%账面浮盈所得税率实施,合伙制PE基金的整体税负将包括5%营业税(从基金管理费收入提取),35%或40%项目投资账面盈利所得税与LP的20%所得税(GP为5%~35%),很可能高于公司制PE基金(25%所得税与5%营业税),这将倒逼合伙制PE基金重新选择公司制。
另外,市场人士也指出,根据目前草案的提法来看,可能会导致投资“越早期,越重税”的情况。“很多中国早期的天使投资本来就是试错模式,初始投资成本往往较低。”前述基金经理表示,如果按此规定,越是早起投资,甚至天使投资,由于投资入股价较低,在IPO退出时将面临较投资于Pre-IPO阶段的PE投资更大的账面浮盈所得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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