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更新办前日进行城市更新在线访谈,访谈透露,对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如出现钉子户,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今后不受理企业申报旧城改造计划
市城市更新办介绍,深圳目前仅批准8个旧住宅小区的更新改造,具体为:福田区华泰小区更新单元、福田区龙溪花园更新单元、罗湖区太宁路金钻豪园更新单元、罗湖区爱国路木头龙更新单元、南山区南苑新村更新单元、南山区鹤塘小区-沙河商城更新单元、盐田区海涛花园更新单元、盐田区桥东片区更新单元。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未列入计划的旧住宅区申报城市更新的,由区政府牵头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并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不再由市场主体自发进行意愿征集和计划申报。对于细则颁布前已有市场主体进驻小区征集意愿的,城市更新办明确,由区政府在细则框架内根据自身职权处理,并做好宣传工作。对于符合改造要求的,由区政府按照细则要求办理;对于不符合的,城市更新办建议各区进行清理。
“今后,严禁市场主体进驻旧住宅区征集意愿,对于企业申报计划的,各区政府更新职能部门及我委均不受理。产生纠纷,造成维稳问题的,由辖区政府按有关程序进行清理。建议企业自行理顺经济关系后退出旧住宅区。”城市更新办相关负责人说。
企业运作更新项目可申请政府实施
在一些旧改项目中,大多数人同意改造了,极个别人不同意,成了“钉子户”,影响整个旧改项目,该怎么办?市城市更新办人员介绍,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了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政府进行的房屋征收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其条件、程序、补偿方式等。但对于市场主体主导开展的搬迁,该条例没有作出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在起草过程中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了衔接。对于由市场主体主导开展搬迁补偿的,在拆除范围内所有权利主体通过协商和谈判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的单一主体可申请进行实施主体确认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
对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如果通过房屋征收方式进行搬迁补偿,只能由政府作为征收的主体,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否则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鼓励业主和市场主体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同时,细则也作出规定,由市场运作的城市更新项目,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实际中又难以推进的话,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
南都记者 周昌和
回复该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