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公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同时,拟允许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只能投资基金、债券等非股票类产品的基金账户投资封闭式基金,拟取消对基金从业人员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的期限限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了进一步推动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拟对《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进行修订,名称将改为《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
负责人同时介绍,此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为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促进基金从业人员更加注重增强投资研究能力、提高基金投资业绩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同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必须列明其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情况。
“上述规定也是借鉴了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和鼓励基金经理部分持有自己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普遍做法。”负责人说。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规范,拟新增五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要求基金从业人员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在原来禁止利用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禁止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
二是在继续坚持一般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外,将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延长为1年以上。
三是拟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自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加强监督检查。
四是进一步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信息必须在单位内部详细报告、记录;要求投资基金的重大信息必须对外公开透明,即在原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对外披露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披露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基金金额的信息,同时加大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在基金季度报告中也必须披露上述有关信息。
五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对发现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负责人介绍,为了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拟允许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只能投资基金、债券等非股票类产品的基金账户投资封闭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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