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韩国法院判决“游戏币现金交易”以商业为目的为主的情况下就需要缴付一定税金
韩国大法院第2审判庭(法官李相勋)对于尹某(41岁)要求韩国首尔市南大区税务所撤回支付附加税以及综合所得税的请求是真正的败诉。法院方面表示,首尔市南大区税务所的要求合理,而尹某需要缴付相应税金是没有任何问题。
归纳整理一下韩国大法院的判决书可以了解到,游戏币也是属于现金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对于尹某的重复多次现金交易已经构成了商业行为,而从中已经获取了经济利益。
尹某也是从2004年通过韩国某游戏币交易网站购买了《天堂》游戏币,然后在把购买的游戏币转手再次卖给其他玩家的方式赚取了很多现金。他本人在2004年上半年已经收入了6亿韩元。
韩国首尔市南大区税务所也是在了解了详细情况后在2009年要求尹某缴税1亿1800万韩元。虽然,尹某没有在工商部门审核登记资料。但是,韩国首尔市南大区税务所已经强制把尹某居住地址给作为了合法的商业机构,而且把尹某从事的行业定义为电子交易类型。
对此,尹某表示自己也是在网络游戏中出售交易游戏币,而游戏币是没有任何商业价值的。所以也是没有必要缴付任何税金。不过,经过法院方面三次审理最终判定尹某缴付相应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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