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21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药监部门,召回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批次药品,立即暂停购入和使用相关企业生产的所有胶囊剂药品。
卫生部21日发出《关于配合召回和暂停使用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胶囊剂药品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药监部门召回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批次药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立即暂停购入和使用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胶囊剂药品,待检验合格后方可购入和使用。
卫生部在通知附件中列出了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涉及的企业包括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辉南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通远药业有限公司、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盛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前,19日发出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日《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中公布的9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13批次药品名单,立即对库存和使用的药品进行清点检查,停止购入和使用;已经购入的要立即封存,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明确后依法进行处理。
卫生部通知全文:
卫发明电〔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4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查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含量超标胶囊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6号)。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患者权益,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药监部门召回本通知附件所列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批次药品。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立即暂停购入和使用本通知附件所列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胶囊剂药品,待检验合格后方可购入和使用。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6号)有关要求。
附件: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
生产企业
药品名称
批号
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盆炎净胶囊
20110201
苍耳子鼻炎胶囊
20110903
吉林省辉南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抗病毒胶囊
091102
丹东市通远药业有限公司
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20120104
20111203
20120202
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
脑康泰胶囊
1109206
1108204
愈伤灵胶囊
1109201
1111206
1008205
1110208
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
阿莫西林胶囊
111102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断血流胶囊
20111001
清热通淋胶囊
20110901
20111005
20111007
通化盛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胃康灵胶囊
110701
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降糖宁胶囊
101201
炎立消胶囊
110601
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芬布芬胶囊
100906
酚咖麻敏胶囊
111010
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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