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2011年5月20日报道 “醉驾入刑”的问题,因公安部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的最新“表态”而愈发扑朔迷离。此前,《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规定了“醉驾入刑”,但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醉驾不一定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且北京市高院称已收到最高法的通知,对于醉驾案件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而新华社又发表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最高法。现在,公安部醉驾“一律刑事立案”的说法,更加剧了对这一争议的莫衷一是。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专家及舆论普遍将此解读为“醉驾即犯罪”,而且,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规定要区分情节是否严重。但是,《刑法》总则第13条却又有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显然,《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醉酒驾驶讲不讲情节轻重?是否一律入刑?这是一个立法本意的问题,不宜由司法机关来解释,而应该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说了算。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适用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而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情况包括“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而目前围绕“醉驾入刑”的莫衷一是,恰恰说明最需要的就是明确其“具体含义”,因此,这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时候,从而斩断“醉驾入刑”留下的这条尾巴,尤其是在司法机关(最高法)和执法机关(公安部)之间出现分歧的时候。
以人之常情,作为执法机关,公安部门自然不愿意看到这种法律争议,也不愿因其模糊不明而平添“执法不公”的危险。具体到“醉驾入刑”来说,目前全国上下可都看在眼里,如果真的要视情节轻重,那么,怎么才算情节轻微?什么人能免于刑事处罚?在标准不明的情况下,很容易为某些人提供钻营的便利,导致“执法不公”。大家之所以担忧“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恰恰就是担心背后的执法公正问题,如果“近水楼台”者因此纷纷逃避刑事处罚,岂非大大挫伤司法公正?
法律的公正性往往体现在刚性和透明性上,法律条文理应令行禁止,最怕模糊不明;执法行为也最怕自由裁量权过大,留下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操作空间。由此来看,与其因“自由裁量”带来公平隐忧,还不如“一刀切”干脆利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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