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系永发镇卜罗村群众反映的征地补偿款问题。2005年3月份,经卜罗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将村集体的大屈肚鱼塘承包给永发镇居民梁雄进行养殖,经村干部实地测量,该鱼塘面积约为12亩,并于当天签订了《承包鱼塘合同书》,约定每年租金360元,承包年限为30年。为了扩大鱼塘面积,梁雄又于同年3月15日与该村16队集体签订了《承包荒田合同书》。承包土地面积均采取估算的方法,在承包合同书上没有明确规定,仅以《大屈肚鱼塘图》标注的长度和宽度作为承包面积的依据。承包合同签订后,梁雄对承包的鱼塘及周边的荒田用挖掘机推挖,扩大鱼塘面积,将鱼塘整理成近正方形。
2009年9月,建设海屯高速公路,征用到永发镇卜罗村梁雄承包的鱼塘,经过澄迈县国土局采用GPS定位仪测量,显示比签订合同多约1.7亩。2009年10月14日,卜罗村委会召开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并邀请永发镇委相关人员列席。会上,梁雄提出其承包鱼塘年限为30年,只经营5年就被征用,其投资建设和养殖造成一定损失,应给予100%的土地补偿,村民代表均不同意并提出卜罗村民小组应占土地补偿款的大头,建议村民小组12亩土地补偿款给予梁雄45%,村民小组55%的方式来分配。
2009年11月6日,卜罗村民小组长梁学烈等协同帮梁雄将鱼塘补偿款75.2161万元打入个人账户。随后,梁雄将原来承包的12亩土地补偿款的55%打入该村民小组集体账户,另外一些款项分给相关人员。对此村民意见很大,就不断向镇委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上访。2012年3月8日,澄迈县委书记杨思涛在永发镇卜罗村群众来访信件上作出批示“请县检察院立案查处此事,对违规侵占集体资产的坚决查处”。
澄迈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深入调查发现,梁雄上世纪80代已随同父母将户口迁出卜罗村民小组,系永发居委会居民,不再具备村民小组成员身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必须经过永发镇政府批准,然而未经批准属于程序违法,并且村委会讨论以45%的征用地补偿给梁雄的分配方案涉嫌违法。专案组仅用11天的时间就集中力量查清了群众举报所反映的基本事实,并于2012年3月19日将村集体流失的264990元土地征用补偿款追回。
对此,办案检察官表示,永发镇卜罗村群众反映村干部将集体土地12亩补偿款分配给鱼塘承包者梁雄的情况属实。虽然该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但该做法跟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村干部在分配该补偿款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或侵占集体资产等职务犯罪行为,他们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永发镇卜罗村干部梁学烈等人不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处理。这起案件的发生,和永发镇卜罗村干部不懂法律、不守法律有直接关系,因为没有法律意识造成了工作上的失误,但村干部事后能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追回错误发放给梁雄的土地补偿款,挽回了集体财产的损失。(来源: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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