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先生称,当时客服人员检查发现,该机器已经进液,不属于保修范围。但按“苹果客服惯例”ipodtouch4可以返回厂家“以旧换新”,但需要交1323元的“折新价”,对此,毕先生表示认可。两周后,客服人员通知他新机已到,该机器保修期仍按旧机时间折算。毕先生当即表示不认可该规定。双方交涉未果。
因工作需要,毕先生于2011年4月15日在济南万达广场买了同样的苹果 ipodtouch4(32G)一部,这一次,在使用过程中听筒又出现问题。毕先生于今年4月9日将这台机器送至百邦公司进行维修,客服依然表示采取交换维修方式,将旧机收回。
5月26日,毕先生取回交换后的新机,发现《Ipod维修报告书》中明确写着该新机的保修期限为自取机之日起保修90天,并加盖了授权维修商的专用章。然而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自取货之日起有1年的保修期。“既然是更换的新机,连序列号都不一样了,为什么不按照国家三包规定计算期限呢?”毕先生很不满意。
两次购买苹果iPod产品,两次出现同样的保修期严重缩水问题,毕先生决定为自己,同时也为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讨个说法。
维权之路并不容易。据毕先生称,他曾直接与苹果授权的维修商、苹果客服等进行多次交涉,要求将保修期限更改为1年,但遭到拒绝;无果的情况下,他又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寻求帮助,同样遭到苹果客服的推诿。
今年6月18日,毕先生正式委托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进行消费维权,代理本起诉讼案件,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及维修商山东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济南乐动数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将为原告更换的苹果机器保修期限更改为自取机之日起1年。
原告律师
自设条款违反法律
毕先生的代理律师马立武、武海舰认为,苹果公司的这种交换式维修行为实质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即以格式条款排除其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理应得到纠正。“作为在电子类产品市场占有很大份额的名牌产品,在其维修格式合同中自行设置了大量限制性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不符,损害了国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马立武说,遇到类似问题的市民并不少,他们希望通过诉讼,促使一些跨国企业改变对中国市场的“傲慢”态度。
7月31日下午,毕先生最终将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具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拿在手中,这意味着中国第一起针对苹果售后维修服务霸权条款的诉讼正式拉开序幕。
维修商
相关政策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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