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舍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因为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安全是学生人身安全的基本保障,是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虽然国家对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教育部等相关部门也为此多次下发了相关规定,但是因为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而导致的伤害事故还是屡见不鲜。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如果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则直接责任人员还应负刑事责任。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
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犯罪。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如果上述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危及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作者:赵辉
本文来源:青少年维权网
回复该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