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武汉市房管局、规划局等部门即将对2010年后入住的住宅小区,社区用房“鸠占鹊巢”等现象展开清理。但并非只有新建小区的居民,才能享受业主公共活动和服务空间。记者昨从武汉社区用房办公会获悉,武汉全市814个社区都将配有居民公共活动的“客厅”。
市房管局将会同市国土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城建委,对全市2010年3月1日以来经规划审批且已交付使用,但未落实或未按标准落实社区用房的住宅社区建设项目进行清理,督促开发商按规定落实交接社区用房。
社区活动用房是居委会服务居民的平台,也是业委会和业主开展活动的空间。据2010年武汉出台的相关规定,社区用房应由开发商建设,并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其面积标准由社区人数而定,如大于5000户的社区,社区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按照武汉市规划局的规划,未来武汉社区数量将由981个调整为814个,社区人口规模平均在1.05万人。每一个社区的社区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假如位于住宅楼内,必须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但现实情况是:814个社区中,社区用房符合标准的只有140个,另外有618个社区存在没有社区用房、面积不达标、被挪作他用等现象。
这618个社区多是老住宅区或城中村。对此,武汉将借助回购、调剂等方式确保社区用房,或者在旧城改造中,配建社区用房。
据武汉晚报,根据移交规定,明确了社区用房位置及面积,且规划设计符合配置标准并办理了规划验收的,开发商直接与街道办办理移交;已建成面积与规划面积不符的,不足部分由开发商在符合条件的房源中调剂或按市场价补偿费用;未建、建成但已出售的,应补购或按市场价补偿费用;挪用的必须由开发商恢复功能、限期移交;开发商已不存在或无法联系的,将公告后直接移交。社区用房移交后的权属归街道办事处,办理房产、土地两证后,将被特别标注“社区用房不得买卖”。
另外,56个新建地区的社区以及未来所有新建小区,都必须按要求配建社区用房。首先,在土地出让环节,将“要求配建一定面积的社区用房”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开发商在规划报批时,要将社区用房的内容列入。其次,项目竣工时如果未按要求建设,将无法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在销售环节,房管局将以开发商把社区用房移交给街道的协议,作为申请预售许可的前提,并严禁将社区用房面积进行销售,如果开发商私下销售,这部分面积将无法办理房产证。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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