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市民冉伟(化名)到城里买房,委托当地一家房产咨询公司帮忙购买,并签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然而最后“黄”了,房子没买成,可官司来了,中介告到法院要求他支付“跑腿费”及违约金1.3万余元。昨日,万州区法院披露了此案。你猜,结果会怎样?
商报图形 王若静 制
撮合生意中途“黄”了
冉伟住万州区龙都街道,想在城里买套房子,于是找了某房产咨询公司帮忙购买。2012年7月24日,冉伟在房产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小刘的带领下,去看了一套位于万州君宅二支路的房子。次日,房屋主人谭先生及冉伟、房地产咨询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内容由小刘填写。
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冉伟购买谭先生位于君宅二支路的房屋一套,面积83.45平方米,总价款34万元。当天,谭先生向房产咨询公司支付代理佣金68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冉伟支付首付款19万元,按揭款15万元由银行支付,如银行贷款金额不足时,由冉伟将贷款差额部分补给谭先生。
合同还就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因卖方过错或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代理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并可要求卖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千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据悉,冉伟及谭先生还添加了一条:在该房移交前,如有楼顶漏水情况,由谭先生负责整改。
当天,冉伟支付购房定金5000元给了谭先生。但合同签订后,冉伟并没有与谭先生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房屋漏水、楼梯间的杂物一直无人处理,所以我没买这房子。”冉伟说。随后,谭先生将该房卖给他人。
中介要他给“跑腿费”
房子没买成,本来是很正常的事。可让冉伟没想到的是,房产咨询公司将他告到法院,要求他支付居间报酬6800元,并支付违约金6800元。
“我们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冉伟需向我公司支付代理佣金6800元;同时,若因冉伟的过错或违约,无法完全履行合同,应向我公司支付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即6800元。”房产咨询公司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管部门要求签订的格式性合同,是办理过户登记时的一个手续,买卖双方在签订该合同时已达成了买卖合意。
冉伟辩称,看房时,房产咨询公司未告知他该房漏水等情况,且漏水问题一直没能处理,签订居间合同并不意味着他与谭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咨询公司没能促成我与谭先生完成交易,就不应收取居间报酬”,冉伟辩称,“房产咨询公司也没明确说,如果我与谭先生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算违约”。
索赔“跑腿费”没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该居间合同中对佣金支付的约定与法律相悖。房产咨询公司请求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冉伟支付居间报酬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房产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负有推进交易顺利进行的积极义务。然而,房产咨询公司在居间活动中,仅是居间撮合,并不是正式交易的相对方。本次房屋买卖付款方式中,存在按揭贷款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不能确定按揭贷款必然实现的前提下,不能以必须买卖交易房屋为守约条件,否则构成强制交易。另外,房产咨询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冉伟的过错或违约,导致该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因此,房产咨询公司请求冉伟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房产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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