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的王强(化名)看上一套二手房,并交了8000元的定金,谁知房主却将房子卖给了他人,他于是将卖方告上了法院。昨日,九龙坡区法院透露,此事王强违约在先,但卖方未通知买方解除协议也应要担责。
去年10月15日,王强在杨家坪看上一套二手房,通过中介公司与卖家赵明(化名)夫妇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房屋出售成交价为32万,面积为60.34㎡。签订协议时,王强还向赵明夫妇口头承诺,“两个月左右,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他将房款全部付清。”卖方表示同意,但在协议中并没约定交钱时间,只填写了句“过户当日交付”。随后,王强交给了对方8000元作为购房定金。
然而,11月19日,王强发现赵明夫妇已经把房子卖给了他人。王强认为卖方违约,一气之下将赵明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3.2万元。法庭上,赵明辩称,他和中介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王强付款,王称未筹齐款项既不见面,也不过户。同年11月10日,赵明夫妇找到中介签订了补充协议,由中介通知王强11月12日前过户付款。因通知未果,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中介从8000元定金中收取4000元作为服务费,另4000元为王强的违约金,支付给卖方。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过户付款时间,卖方可以随时要求买方履行协议并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然而买方以其消极行为表明其怠于履行或不履行协议,构成违约。卖方可以依法解除协议,但其在未向买房者履行通知解除协议的前提下,仅与中介签订补充协议,后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同样存在违约行为。今年1月初,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其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卖方退还买方定金8000元。
(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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