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区南塘五组团小区业主大会日前在区民政局注册社团、获得法人资格代码证,这意味着该小区业主大会有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全国首个取得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即“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3月11日《东方早报》)
业委会“有名无分”的尴尬事实,如今在温州首次破冰,值得期许。
但破冰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额手相庆了,这只是微观制度上的进步。关于业委会法人资格的争议,目前在法律意义上还未见有大的突破。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而对于业委会的身份定位问题,却不甚明了。按照条例,业委会既不算民间组织,也不算社团组织,发生物业管理侵权纠纷,也不能作为法律主体代表业主打官司。“身份不明”导致工作难以开展,造成了业主维权难的普遍问题。
当下,业主维权困境,已经成为我国社区建设的障碍。这些纠纷和冲突,大都是因为物业公司侵犯业主利益所致。按理说,物业是全体业主雇用的,理应为业主服务,但在现实中却经常发生侵犯业主利益的事。这种倒挂的社会关系,与业委会法律身份的模糊不无关系。“名不正则言不顺”,揆诸频频发生的物业纠纷,业委会无不在法律上陷入尴尬的困局。有时虽然开发商明显存在违约,但因为业委会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而败诉。这些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大多是关于业委会诉讼主体的问题。这种对业主集体权益的制度性伤害,越来越凸显了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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