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刘小阳)
“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昨日中山市消委会就公布了2012年八件典型案例,其中一半案例属于房地产买卖纠纷。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方面表示,希望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来提醒消费者注意日常消费陷阱,同时也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据了解,中山市消委会去年共受理房屋类投诉120宗,与2011年的119宗基本持平。其中六成以上涉及到合同方面,消委会有关负责人提醒,房屋买卖投诉基本涉及到买卖过程中的各个细节,因此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详细了解,保持理性,避免被不法经营者误导。
商场没提醒
消费者场内摔倒获赔
2012年11月,消费者黄女士在火炬区某百货商场购物,其间行经场内过道斜坡处时不慎滑倒,造成大腿根部与手关节断裂,后送院治疗。在几次与经营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黄女士向火炬消委分会投诉,要求经营方给出合理的经济赔偿。
而商场方却认为,过道设置的斜坡其实是一个货品运输通道,而且斜坡尽头为货物,消费者本不应该在那里行走。火炬消委分会在调查中发现,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现场情况照片,斜坡尽头为货品,但现场却无任何明示性标语与防护设施禁止消费者通行,而且消费者是因为商场地面有水才导致滑倒。最终经过调解,经营方愿意赔偿35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如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人身安全,应当对消费者作出赔偿。本案例中,消费者是由于经营方在商场地面上有水导致滑倒摔伤,在这一点上,经营方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而且,货品运输通道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提醒消费者此处应小心行走或不宜进入。
家具店跑路
消费者向出租方索赔
2012年5月至8月间,吴先生等4位消费者先后在火炬区某购物广场订购了价值共13000元的家具。购买时约定提货时间是八月上旬,但是到时间后吴先生等人却迟迟收不到所订购的家具。到商场查看,才发现经营场所已关闭,经询问商场管理处,原来家具经营方已携带钱财逃走,商场管理处要求吴先生等人作一个资料登记,表示会给明确答复。然而经过三个月的时间,在与管理方再三沟通仍然得不到答案的情况下,吴先生等人一致认为商场管理者应负上一定责任,于是向火炬消委分会投诉。
经调查,火炬消委分会了解到原经营方于2012年8月底已携带钱财逃走,而且还拖欠管理方费用,管理方随后依法解除了其租赁合同。最终,在火炬消委分会的调解下,管理方愿意先垫付资金13000元给消费者,再追讨经营方给管理方造成的损失。
消委会方面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在本案例中,根据法律法规,管理方作为柜台的出租者及管理者,消费者是可以向其要求赔偿损失的。
房地产交易多注意
实地房产与图纸不符 消费者维权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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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消委:房屋类投诉逾六成涉及合同
2 回复:中山市消委:房屋类投诉逾六成涉及合同
xixi16012013-03-12 14:23:10 发表
2012年,多名消费者向阜沙消委分会诉称,有一投资公司“不按图纸施工,从而给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中,两户业主反映购买的商品房与合同图纸不一致,导致两住户缺少入户花园,存在实用面积不足的现象;另一户则反映开发商不按图纸施工,令该户大门正对大楼梯,在风水方面消费者有避讳。上述投诉消费者均要求全额退款并补偿贷款成本。
阜沙分会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该栋商品楼一层属于商业铺位,进入商品房的大楼梯设在二楼,三件投诉均属该栋二楼的住户。由于该栋商品房是预售房,属于在规划建设时预售,而在提供的格式合同里面,并无明确表示该栋商品楼大楼梯设在二楼,导致二楼的两住户缺少入户花园,缩小了住户的实用面积。而第三个住户的商品房并无出现实用面积不够的现象,只是住户正门对着大楼梯,属住户个人觉得风水不好而退房。分会工作人员仔细阅读了住户提供的购房格式合同条款,发现合同对开发商作规范的条款和相关的赔偿细则却并无提及;在退款项目一栏更标明:如果住户提出放弃住房,将不退还本金等一系列不平等的合同条款。
在阜沙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下,开发商提出了几个补偿方案:对两家缺少入户花园的住户补偿不足面积差额;三个住户均可更换其他楼层的商品房,差价互补;更换该栋其他带入户花园的楼层,但均遭到了住户的拒绝。最后开发商同意对三个住户全额退回本金,并补偿商户的贷款成本、银行过户等相关费用。
消委会方面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同时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还涉及到所谓的“风水”问题。消委会方面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当房屋的某种构造格局明显与当地民俗相悖,并事实上确会导致房屋后续流转价值贬损的话(不考虑风水是否成立和灵验),则将该情形作为理由之一亦不牵强。
买卖房屋不成功 中介不肯退定金
去年,沙溪的陈先生与一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其位于沙溪镇的房屋以48万元的成交价卖给买方。买方向经纪方支付中介服务费1.4万元。合同约定,无论买方或卖方违约,均不影响经纪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权利。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该中介公司交付了定金2万元、中介费前期费用7000元,中介公司出具了相关收据。后来,由于卖方李某的原因,房屋买卖无法完成。2012年1月,陈先生要求中介公司返还2万元定金与中介费用7000元未果,遂向沙溪消委分会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沙溪消委分会要求消费者陈先生提供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现该合同兼具房屋买卖与居间服务的性质。陈先生表示在签订合同前,咨询过中介的相关人员,对方告诉他如果买卖行为未能完成会退回相关费用。但中介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从未向消费者作出这样的承诺,一切应按合同执行。中介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多次联系卖方,卖方总表示忙或者拒接听中介人员的电话,因此违约的是卖方,陈先生可以起诉卖方李某,但中介费还是需要支付。
经消委会调解,中介公司同意退回定金2万元给陈先生,不收取剩余的中介费用,但已经收取的中介费则不能退给,最终双方达成共识。
回复该发言
阜沙分会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该栋商品楼一层属于商业铺位,进入商品房的大楼梯设在二楼,三件投诉均属该栋二楼的住户。由于该栋商品房是预售房,属于在规划建设时预售,而在提供的格式合同里面,并无明确表示该栋商品楼大楼梯设在二楼,导致二楼的两住户缺少入户花园,缩小了住户的实用面积。而第三个住户的商品房并无出现实用面积不够的现象,只是住户正门对着大楼梯,属住户个人觉得风水不好而退房。分会工作人员仔细阅读了住户提供的购房格式合同条款,发现合同对开发商作规范的条款和相关的赔偿细则却并无提及;在退款项目一栏更标明:如果住户提出放弃住房,将不退还本金等一系列不平等的合同条款。
在阜沙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下,开发商提出了几个补偿方案:对两家缺少入户花园的住户补偿不足面积差额;三个住户均可更换其他楼层的商品房,差价互补;更换该栋其他带入户花园的楼层,但均遭到了住户的拒绝。最后开发商同意对三个住户全额退回本金,并补偿商户的贷款成本、银行过户等相关费用。
消委会方面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同时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还涉及到所谓的“风水”问题。消委会方面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当房屋的某种构造格局明显与当地民俗相悖,并事实上确会导致房屋后续流转价值贬损的话(不考虑风水是否成立和灵验),则将该情形作为理由之一亦不牵强。
买卖房屋不成功 中介不肯退定金
去年,沙溪的陈先生与一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其位于沙溪镇的房屋以48万元的成交价卖给买方。买方向经纪方支付中介服务费1.4万元。合同约定,无论买方或卖方违约,均不影响经纪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权利。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该中介公司交付了定金2万元、中介费前期费用7000元,中介公司出具了相关收据。后来,由于卖方李某的原因,房屋买卖无法完成。2012年1月,陈先生要求中介公司返还2万元定金与中介费用7000元未果,遂向沙溪消委分会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沙溪消委分会要求消费者陈先生提供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现该合同兼具房屋买卖与居间服务的性质。陈先生表示在签订合同前,咨询过中介的相关人员,对方告诉他如果买卖行为未能完成会退回相关费用。但中介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从未向消费者作出这样的承诺,一切应按合同执行。中介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多次联系卖方,卖方总表示忙或者拒接听中介人员的电话,因此违约的是卖方,陈先生可以起诉卖方李某,但中介费还是需要支付。
经消委会调解,中介公司同意退回定金2万元给陈先生,不收取剩余的中介费用,但已经收取的中介费则不能退给,最终双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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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中山市消委:房屋类投诉逾六成涉及合同
xixi16012013-03-12 14:23:10 发表
消委会方面表示,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定金的产生、交付及后续处理应发生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该房屋购买的合同是单纯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兼具房屋买卖与居间服务的性质,中间人均应返还所收取的定金。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到房地产中介购买房屋时,不要相信口头承诺,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重要的证据,发生纷争时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昨日中山市消委会就公布了2012年八件典型案例,其中一半案例属于房地产买卖纠纷。
据了解,中山市消委会去年共受理房屋类投诉120宗,与2011年的119宗基本持平。
商场没提醒 消费者场内摔倒获赔 2012年11月,消费者黄女士在火炬区某百货商场购物,其间行经场内过道斜坡处时不慎滑倒,造成大腿根部与手关节断裂,后送院治疗。
而商场方却认为,过道设置的斜坡其实是一个货品运输通道,而且斜坡尽头为货物,消费者本不应该在那里行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家具店跑路 消费者向出租方索赔 2012年5月至8月间,吴先生等4位消费者先后在火炬区某购物广场订购了价值共13000元的家具。
经调查,火炬消委分会了解到原经营方于2012年8月底已携带钱财逃走,而且还拖欠管理方费用,管理方随后依法解除了其租赁合同。
消委会方面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房地产交易多注意 实地房产与图纸不符 消费者维权获赔 2012年,多名消费者向阜沙消委分会诉称,有一投资公司“不按图纸施工,从而给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
阜沙分会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该栋商品楼一层属于商业铺位,进入商品房的大楼梯设在二楼,三件投诉均属该栋二楼的住户。
在阜沙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下,开发商提出了几个补偿方案:对两家缺少入户花园的住户补偿不足面积差额;三个住户均可更换其他楼层的商品房,差价互补;更换该栋其他带入户花园的楼层,但均遭到了住户的拒绝。
消委会方面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在本案例中,还涉及到所谓的“风水”问题。
买卖房屋不成功 中介不肯退定金 去年,沙溪的陈先生与一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其位于沙溪镇的房屋以48万元的成交价卖给买方。
接到投诉后,沙溪消委分会要求消费者陈先生提供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现该合同兼具房屋买卖与居间服务的性质。
经消委会调解,中介公司同意退回定金2万元给陈先生,不收取剩余的中介费用,但已经收取的中介费则不能退给,最终双方达成共识。
消委会方面表示,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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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昨日中山市消委会就公布了2012年八件典型案例,其中一半案例属于房地产买卖纠纷。
据了解,中山市消委会去年共受理房屋类投诉120宗,与2011年的119宗基本持平。
商场没提醒 消费者场内摔倒获赔 2012年11月,消费者黄女士在火炬区某百货商场购物,其间行经场内过道斜坡处时不慎滑倒,造成大腿根部与手关节断裂,后送院治疗。
而商场方却认为,过道设置的斜坡其实是一个货品运输通道,而且斜坡尽头为货物,消费者本不应该在那里行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家具店跑路 消费者向出租方索赔 2012年5月至8月间,吴先生等4位消费者先后在火炬区某购物广场订购了价值共13000元的家具。
经调查,火炬消委分会了解到原经营方于2012年8月底已携带钱财逃走,而且还拖欠管理方费用,管理方随后依法解除了其租赁合同。
消委会方面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房地产交易多注意 实地房产与图纸不符 消费者维权获赔 2012年,多名消费者向阜沙消委分会诉称,有一投资公司“不按图纸施工,从而给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
阜沙分会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该栋商品楼一层属于商业铺位,进入商品房的大楼梯设在二楼,三件投诉均属该栋二楼的住户。
在阜沙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下,开发商提出了几个补偿方案:对两家缺少入户花园的住户补偿不足面积差额;三个住户均可更换其他楼层的商品房,差价互补;更换该栋其他带入户花园的楼层,但均遭到了住户的拒绝。
消委会方面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在本案例中,还涉及到所谓的“风水”问题。
买卖房屋不成功 中介不肯退定金 去年,沙溪的陈先生与一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其位于沙溪镇的房屋以48万元的成交价卖给买方。
接到投诉后,沙溪消委分会要求消费者陈先生提供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现该合同兼具房屋买卖与居间服务的性质。
经消委会调解,中介公司同意退回定金2万元给陈先生,不收取剩余的中介费用,但已经收取的中介费则不能退给,最终双方达成共识。
消委会方面表示,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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