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动”买房人,让他们掏钱买房,开发商可谓用尽浑身解数,甚至一些楼盘在对外宣传时纷纷隐去地名办批准的标准名,采用“艺名”去推广,时间一长,这些推广名的名气反而大过了楼盘的真实姓名。而今后,再这样做,将属违规。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除了严格规定标准地名的使用外,还首次提出对老地名要实施保护。
草案明确,今后,建设单位申办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证、房地产证及门牌,应当向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许可文件。广告经营单位在受理住宅区、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物等项目广告前,应当验证地名许可文件;未经许可的地名,不得以项目名、策划名、推广名等作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如果违反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在受理住宅区、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物等项目广告前,未验证当地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的地名许可文件,或者未经许可的地名以项目名、策划名、推广名等形式作广告宣传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再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江苏还将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受保护的历史地名一般不予更名,禁止转让、拍卖冠名权。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名称和历史文化街区名称,以及规划确定保护的路街巷(里、弄)、桥梁、居民区等历史地名,禁止更名。因城镇建设、改造或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须对历史地名做出取舍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对于一些地理实体已消亡的历史地名,可就近移植到同类地理实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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