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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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幂是鲨比2011-05-12 22:09:44 发表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
程序性。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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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
程序性。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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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幂是鲨比2011-05-12 22:09:44 发表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 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所需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代为支付,具体业务规则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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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 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所需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代为支付,具体业务规则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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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幂是鲨比2011-05-12 22:09:44 发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保本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投资方向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投资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40%之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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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保本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投资方向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投资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40%之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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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保本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5)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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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保本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5)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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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幂是鲨比2011-05-12 22:09:44 发表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吴万善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邮政编码:100031法定代表人:项俊波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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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吴万善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邮政编码:100031法定代表人:项俊波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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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幂是鲨比2011-05-12 22:09:44 发表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40%之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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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40%之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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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幂是鲨比2011-05-12 22:09:44 发表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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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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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回复: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羊幂是鲨比2011-05-12 22:09:44 发表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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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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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幂是鲨比2011-05-12 22:09:44 发表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1、估值对象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股票的估值: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债券估值方法: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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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1、估值对象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股票的估值: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债券估值方法: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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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幂是鲨比2011-05-12 22:09:44 发表
权证估值方法: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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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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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回复: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羊幂是鲨比2011-05-12 22:09:44 发表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报表复核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1、交易确认单及纸质对账单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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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报表复核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1、交易确认单及纸质对账单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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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订阅的投资者定期发送。
二、网上在线服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1、查询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定投、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4、网上客服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办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和建议、资料修改、信息订制等业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上网,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可获得基金管理人最新的理财资讯,办理各项基金查询和基金交易业务。
三、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通过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申购本基金份额。
四、信息订制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基金周刊、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市场评论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理财专刊等。
五、账户资料变更服务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联系信息。
1、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或“网上交易”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转人工座席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提交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5、通过销售机构提交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座席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
七、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6. 备查文件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2、《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4、法律意见书;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7、《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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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上在线服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1、查询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定投、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4、网上客服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办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和建议、资料修改、信息订制等业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上网,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可获得基金管理人最新的理财资讯,办理各项基金查询和基金交易业务。
三、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通过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申购本基金份额。
四、信息订制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基金周刊、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市场评论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理财专刊等。
五、账户资料变更服务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联系信息。
1、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或“网上交易”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转人工座席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提交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5、通过销售机构提交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座席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
七、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6. 备查文件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2、《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4、法律意见书;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7、《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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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回复: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羊幂是鲨比2011-05-12 22:09:44 发表
签订地: 市签订日: 年 月 日27. 附件: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吴万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129537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邮编:518048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法定代表人:刘新来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2135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鉴于:《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1.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部分。
1.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1.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5.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第三条款的规定,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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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1.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部分。
1.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1.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5.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第三条款的规定,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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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回复: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羊幂是鲨比2011-05-12 22:09:44 发表
5.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5.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5.1-5.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5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5.1、5.2、5.3、5.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七、保证费的收取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7.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7.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其他条款9.1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示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9.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9.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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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5.1-5.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5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5.1、5.2、5.3、5.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七、保证费的收取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7.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7.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其他条款9.1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示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9.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9.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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